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婚姻無效的具體情形和範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總的來說,主要包括這以下四種情形是屬於婚姻無效的:
第一,重婚。重婚的涵義是指,在某人已經擁有配偶的情況下,該人再次與第三者進行結婚的舉動。即某人尚未解除前一次婚姻關係的時候,就與另一人辦理新的婚姻關係。重婚行爲在法律原則上屬於違法犯罪,自然地,重婚情形下的婚姻是被法律規定爲無效的。
第二, 雙方具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其實都是有規定,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第三, 未到法定婚齡的。在我國的《民法典》中對這方面有相應的規定,其中要求男性不得在22週歲之前結婚,而女性則不得在20週歲前結婚,對晚婚晚育給予一定的鼓勵。顯而易見,只要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存在一方並未達到國家規定的結婚年齡,即使領取到了結婚證,但是他們二人的婚姻是屬於無效的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認。
也就是說,在這三種特定的情形下,當事人有合法的權利向婚姻登記機關去主張這段婚姻的無效性。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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