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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人與被嫖娼人有無法律關係?

一、嫖娼人與被嫖娼人有無法律關係?

嫖娼人與被嫖娼人有無法律關係?

嫖娼人與被嫖娼人一般情況下沒有法律關係,除非說是兩者有特定的關係。嫖娼,是指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爲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行爲。賣淫嫖娼行爲認定的權威觀點認爲,“營利”不僅包括金錢,還包括財物或其他物質利益,大部分人也贊同這種觀點,因而在實踐中,只要行爲人雙方涉及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利益,公安民警便將其認定爲賣淫、嫖娼行爲。

所謂“自願”,指賣淫者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是自願的,賣淫者能夠自主控制和決定自己的行爲,知道自己的行爲能夠帶來利益,並且積極地追求這種利益。如果非出於自願,而是受到強迫、脅迫或引誘與嫖娼者發生了性行爲,這時,不應對非自願方認定爲賣淫行爲,而應依法追究強迫、脅迫、引誘者的刑事責任。

所謂“發生性關係”,指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觸,即爲發生了性關係,可能是雙方性器官的接觸,也可能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觸。

因而,“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包一方以身體的其他部位或用具對方性器官的行爲。發生性關係、有性器官的接觸(不論是接觸到一方性器官或雙方性器官),是認定賣淫嫖娼的關鍵,如果雙方行爲的目的不是以發生性關係爲目的,則不能認定賣淫、嫖娼。所謂“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爲手段”,指嫖娼者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的手段和“出價”,由於賣淫者最希望得到的是金錢,所以嫖娼者給付的物質利益,一般情況下是金錢。

二、嫖娼罪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賣淫、嫖娼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爲,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爲未遂的;

2、不以營利爲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情複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賣淫嫖娼這種行爲的話是屬於嚴重的擾亂我們國家的社會秩序的,所以必須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來進行處罰,如果有更爲嚴重的行爲,可能會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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