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結婚彩禮怎麼辦應該退回去嗎
可以退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爲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二、彩禮的性質是什麼
按照農村的一般習俗,訂婚要舉行訂婚儀式,婚約一方會向對方,或者各自的父母、親朋好友會向訂婚人贈送訂婚禮物,俗稱彩禮。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這種給付財物行爲的性質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1、基於包辦、買賣性質的婚約而發生的財物給付或者借婚約爲名向對方索取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爲因違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規定而歸於無效。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婚約一方在平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小的財物,以此來增進雙方的感情,進而促成婚姻的成立。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爲與婚約習俗無關,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範疇,爲一種無償的贈與。
3、婚約一方按照習俗給付對方一定數量價值較大的財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爲在性質上屬於婚約一方以結婚爲目的而爲的一種贈與,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爲,而不是一種無償的贈與。男女雙方的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爲預期的,這些財物在婚姻關係解除時是可以請求返還的。
自古以來在我國的習俗就是在結婚的時候由男方支付女方一筆彩禮費用,彩禮的金額大小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是否支付彩禮,也有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是如果雙方在支付彩禮之後並沒有領取結婚證的話,那麼是可以要求退回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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