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做抵押是有效的嗎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做抵押是有效的嗎
父母用未成年子女房產做抵押,行爲無效。爲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未成年人房產是不能夠抵押貸款的,即使未成年人只擁有部分產權,房子抵押也有限制條件。所以,有的銀行直接規定,用於抵押貸款的房產,房產證上不能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
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35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例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爲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父母,藉由管理未成年的財產之便,不當處分財產以致對未成年人子女造成不利。
鑑於房產的重大價值和抵押行爲的高風險性,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的行爲,原則上應認定爲非爲其未成年子女利益,除非父母方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該抵押行爲確實是爲子女而所爲。比如父母抵押房產的貸款用來給子女就醫或者出國留學,這樣的情況,很明顯是爲了孩子而進行的抵押。
否則,父母代替未成年子女簽字,讓其承擔風險的行爲,不屬於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成獲利行爲,屬於無權代理,代理行爲是無效的。
也有觀點認爲如果認定抵押無效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但我認爲在無法兼顧交易安全與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下應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最高院在處理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房產問題上立場不清晰,選擇的解決路徑也不一致,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和民衆對判決公正的信任。
李律師認爲,對於該抵押行爲的效力,最優的法律適用路徑爲,原則上推定以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設定抵押的行爲非爲其利益,從而認定抵押行爲系無權代理行爲,僅當未成年子女成年後追認方可令其生效。
只有這樣,才能在現有監護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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