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寫這5種約定可能無效
當事人辦理協議離婚需要起草離婚協議書,而離婚協議書不是說你想寫什麼就寫什麼,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及形式,不然離婚協議的條款很可能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那麼在起草離婚協議時,哪些約定是無效的呢?我們總結了5點,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1 、處分他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這些財產的歸屬,但不能處分其他人的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因缺乏法律常識,將他人財產約定歸夫妻一方所有,這種約定通常會認定爲無效。
2、約定夫妻共有房產歸子女所有根據《民法典》第209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簡單說,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像房屋這種不動產需要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依法登記後,纔會發生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因此,即便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子女,只要沒有完成房產過戶手續,可能無法達到贈與的法律效果。
離婚後,如果夫妻一方陷入債務糾紛將房產處置掉,則會導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3、約定離婚後一段期限內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是指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意願,依法締結婚姻或解除婚姻關係,這是法律規定的內容,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
因此,離婚協議中限制再婚的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4、離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公民有權選擇生育或者不生育子女,不能透過協議的方式進行限制。
因此,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因違反生育權相關的法律規定而無效。
5、限制再婚後所生子女的繼承權根據法律規定,兩種情況可以取消繼承權:
(1)被繼承人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遺囑之外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然取消;
(2)遺囑附有義務,繼承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經相關單位或個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繼承人接受遺產的資格。
據此,夫妻雙方不能透過離婚協議限制一方再婚後所生子女的繼承權,這種約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除上述5種無效的約定外,這裏多說幾句,在離婚協議中,像“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這樣的約定儘量不要有,因爲離婚協議的內容代表雙方的真實自願,萬一離婚後才發現對方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想要起訴處理,因上述約定的存在,很可能失去勝訴的機會。
此外,在離婚協議中不建議約定子女撫養費僅給付至18週歲,因爲孩子在18週歲後讀大學、甚至結婚也要用錢,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述費用的給付也要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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