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如何認定?
一、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如何認定?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取樂發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種行爲的顯著特點是以強凌弱,即憑藉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衆、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滿足填補自己精神空虛的需要。當然,在實踐中,行爲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爲,大多並非毫行爲人自己認爲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認爲是理由的理由,但這種理由多爲行爲人爲毆打他人所尋找的藉口,其內容荒唐,邏輯混亂,並不爲一般社會公衆所承認,即一般道德觀念中的所謂“強盜邏輯”,或者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爲人用作毆打他人的理由,這也就是本罪之所謂的“尋釁”。
二、隨意毆打他人規定是什麼?
隨意毆打他人的手段,既可以是赤手空拳毆打他人,也可以用棍棒、磚塊等器物毆打他人,還可以是並不與被毆打人發生身體接觸,而用石塊、磚瓦等投擲被毆打人,等等。但是如果行爲人使用攻擊性較強,極易致人傷亡的兇器毆打他人,如槍支、管制刀具等,我們認爲,此時行爲人毆打他人所使用的兇器明姐反映: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殺死、傷害他人的故意,巳經超出了尋畔滋事罪的主觀故意,即由流氓動機所支配的尋畔滋事的故意,如果造成了重傷、死亡結果,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即使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結果,似也應根據具體案情以故意傷害罪未遂論處。
隨意毆打他人的後果,應以造成他人輕傷爲限,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我們認爲,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對此問題,我們將在後文關於本罪的司法認定中予以論述。
在具體流氓活動中,認定情節是否惡劣,應當着眼於以下幾個方面:行爲的方式與手段;
行爲的結果與後果;
行爲的時間與地點;
行爲人對行爲過程中出現的伴隨情況的處置;
行爲人的一貫表現。
隨意的毆打他人將會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因爲這樣的一種行爲是屬於尋釁行爲當中的一種,所以應當是按照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懲罰,當然的前提必須是能夠符合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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