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約定贈與孩子的財產離婚後反悔可以撤銷後
離婚時夫妻約定贈與孩子的財產離婚後反悔可以撤銷後?杭州離婚糾紛律師解答
最近有一些比較有代表性的諮詢,問的是離婚時夫妻雙方離婚時贈與給孩子的財產,離婚後一方反悔了,可以撤銷贈與嗎?杭州離婚糾紛律師李曉娟今天根據一個案例,來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小紅與小明於2000年底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小小明。
因感情不和,雙方於2008年9月在法院調解離婚。
雙方離婚時對於共同共有的位於某小區房屋沒有進行分割,而是透過協議的方式約定該房屋所有權在小明付清貸款後歸兒子小小明所有。
2013年,小紅訴稱,該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房屋產權亦未變更至小小明名下,目前還處於小紅、小明共同財產狀態,故不計劃再將該房屋屬於自己的部分贈與小小明,主張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爲,由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杭州離婚財產分割律師李曉娟觀點:離婚時雙方已經將房屋協議贈與小小明,正是因爲小紅同意將房屋贈與小小明,小明才同意離婚協議中其他加重他的義務的條款,比如離婚,比如在離婚後單獨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等。李曉娟律師認爲,離婚已經對孩子造成巨大傷害,出於對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考慮,不應該支援小紅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子,最後是怎麼判的呢?會支援小紅的訴訟請求嗎?
法院認爲,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均知悉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對於訴爭房屋的處理,小紅與小明已達成約定,且該約定系雙方在離婚時達成,即雙方約定將房屋贈與其子是建立在雙方夫妻身份關係解除的基礎之上。在小紅與小明離婚後,小紅不同意履行對訴爭房屋的處理約定,並要求分割訴爭房屋,其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不足,亦有違誠信。所以,法院沒有支援小紅的訴訟請求。
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再幫大家分析一下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撒銷。
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約定,與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損害賠償等內容互爲前提、互爲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是“一攬子”的解決方案。
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麼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於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佔有財產之有違誠實信用的行爲,也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所以,在離婚後一方根據《民法典》第658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任意撤消權時,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徵得作爲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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