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欠款未了,誰應該還
案情簡介
張先生與吳先生系朋友關係,吳先生與陳女士原系夫妻關係。2013年7月19日,吳先生出具借條1份,確認他曾因結婚需要向張先生借款12萬元,並承諾於次年10月底前歸還借款。半年之後,吳先生與陳女士因感情不合,經法院調解離婚,當時,因吳先生在這起離婚案件中主張所欠張先生的借款未得到陳女士的確認,因此,法院在結案時未作相應處理。2014年3月,債權人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吳先生與陳女士共同歸還其借款12萬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對於訟爭的12萬元借款,除“借條”及吳先生自認外,張先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存在;而且“借條”系吳先生事後補寫,時間在離婚前不久,而“借條”內容表述,吳先生稱爲結婚需要而借款,這難以確認該借款發生於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出於共同借款的合意,又無證據表明該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支。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爲,該筆借款雖因吳先生的自認而得以確認,但該自認效力不及於陳女士,因此,應由吳先生獨自承擔清償借款責任。現蘇先生主張他倆共同清償借款的訴請,證據不足,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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