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想將財產給其中一個子女怎麼做
多子女父母的家庭,想要一碗水端平,多少有點難。如果其中一個子女對自己多有照顧,經常陪伴自己,老人不免會更偏愛一些。在去世前,老人將房產贈與照顧自己的子女,合同有效嗎?我們透過一個案例來看一下。
案例簡介:
老王(男)和老張(女)有一套婚後購買的房屋,2011年的時候老王去世了,之後小兒子(小王)就跟老張生活在這套房子裏,一直照顧老張。老張覺得小王照顧自己非常用心,決定把房子給小王。於是跟小王簽了一個《贈與協議》,表明房子贈與小王。去年老張去世了,小王就拿着《贈與協議》去房產大廳要求過戶,沒被透過。之後小王將其他兄弟姐妹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老張生前所寫的《贈與協議》有效。
爭議焦點:
老張所寫的《贈與協議》有效嗎?
法院判決:
本案中《贈與協議》中的涉案房屋是老王與老張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爲無效。
律師分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涉案房屋屬於老王和老張的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因夫妻關係的存續而產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作爲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份額享有共同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纔可以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老王去世後,老張及其子女未對老王的遺產進行繼承分割。則此時,
老張與其它子女具有家庭關係,所以其對房屋同樣屬於共同共有關係。任意一方不得擅自進行處分。
法院最終認定老張將房屋直接贈與小王,嚴重損害了其它繼承人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該贈與行爲無效,故駁回了王小某的訴訟請求。
實踐中,如果老人的一個子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老人想把財產留給TA,該怎麼操作呢?
律師建議:
方式一:老人和其它子女需要在配偶去世後透過人民調解、法院訴訟、繼承公證等方式確認各繼承人所擁有的房產份額。之後老人可以透過贈與公證的形式把其所有的房屋份額給予某個子女。
方式二:老人透過遺囑的形成把其所擁有的房產份額留給某個子女。遺囑的性質決定了其只能在老人去世後才能生效。但是遺囑的方式有兩個優勢:
(1)一是老人在去世前可以隨時修改遺囑,避免子女不盡贍養義務;
(2)二是老人即使在遺囑中處置了丈夫的財產份額,遺囑也僅是部分無效,老人財產份額部分的處置依然有效。
這是與贈與合同之間的非常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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