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朋友將其名下房屋遺贈給己方老人去世後其子女不認可怎麼辦
原告訴稱
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由我繼承趙某英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中屬於趙某英的份額;2、依法分割趙某英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3、本案訴訟費用由陳某聰、趙某剛、趙某鑫、趙某輝承擔。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趙某英與朱某坤於1982年9月30日結婚,婚後無親生子女。2015年12月25日,朱某坤去世。2018年12月12日,趙某英去世。朱某坤與趙某英二人父母均先於其二人去世。被告陳某聰系朱某坤與其前妻陳某豔之女,朱某坤與趙某英再婚時,被告陳某聰未成年。
2018年初,趙某英購買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並於2018年4月24日取得不動產權證。2018年8月20日,趙某英立有自書遺囑一份,自願將涉案房屋中屬於其個人份額全部遺贈給我個人,後我在法定期限內書面表示願意接受遺贈。被繼承人趙某英去世後,案涉房屋尚未分割,我就遺產分割問題與被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陳某聰辯稱,涉案房屋爲朱某坤的個人財產,陳某聰應當繼承該房屋50%以上的份額,吳某所聲稱的其擁有涉案房屋100%的份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一,涉案房屋系由朱某坤個人承租,其去世後,涉案房屋的產權也是由朱某坤個人所有的住房補貼轉化而來,因此,涉案房屋是朱某坤的個人財產,去世後,由繼承人陳某聰和趙某英共同共有。
第二,趙某英未經繼承人陳某聰同意,私自將朱某坤遺留的住房補貼用於購買朱某坤個人承租的涉案房屋,並將該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企圖侵吞、爭搶朱某坤的遺產,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房產份額,陳某聰應當取得涉案房屋50%以上的份額。
趙某剛、趙某鑫、趙某輝辯稱,我們三人同意吳某的訴訟請求,承認趙某英的遺贈,我們就房產問題沒有異議。
法院查明
朱某坤與陳某豔於1966年7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二女,朱某慧、朱某麗。後朱某坤與陳某豔於1976年12月11日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約定朱某慧、朱某麗歸陳某豔撫養。後朱某慧於1984年4月去世,朱某麗更名爲陳某聰。1982年9月30日,朱某坤與趙某英結婚,二人未生育子女。趙某剛、趙某鑫、趙某輝、趙某明與趙某英系兄弟姐妹關係。
其中趙某明因死亡於1989年8月21日註銷戶口,陳某聰、吳某及趙某剛、趙某鑫、趙某輝對其子女情況均不知情。朱某坤於2015年12月25日去世,趙某英於2018年12月12日去世。庭審中,陳某聰確認與趙某英不存在撫養關係。
朱某坤生前系離休幹部,其與趙某英生前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朱某坤去世後,趙某英(乙方)與單位(甲方,以下簡稱單位)於2018年4月8日簽訂《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協議書》,約定甲方將涉案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上述住房房價按每平米建築面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計算,該住房的應交房價款爲303439.42元。
乙方採取一次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方式購買上述住房,乙方於協議簽字當天將繳購房款全部交清。乙方按房改成本價或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購買的住房,擁有全部產權。朱某坤去世時遺留有住房補貼451463.57元,趙某英購買該房屋時使用了上述住房補貼。購房後住房補貼剩餘148024.15元。後趙某英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登記在其名下,產權證中權利性質欄中記載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2018年8月20日,趙某英留有手寫《遺囑》一份,記載:本人姓名趙某英(住址: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我自願將我未來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做如下處分:將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中我的份額全部遺贈給吳某(本人朋友的兒子)個人,其他任何人無權享有。落款立遺囑人處有趙某英簽名、手印及手書日期。
趙某英去世後,吳某於2018年12月29日作出《接受遺贈聲明》,表示其已知曉趙某英所立上述遺囑,並表示願意接受趙某英遺贈的上述房產份額。爲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吳某提交了趙某英手持、宣讀遺囑的錄像以及趙某英的心理健康測試報告。趙某剛、趙某鑫、趙某輝對上述遺囑真實性予以認可,對接受遺贈聲明不發表意見。陳某聰對接受遺贈聲明的真實性認可,對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爲趙某英在作出遺囑時已經神志不清很久了,但並未提供相應反證。
關於該房屋的權屬,陳某聰表示該房屋系朱某坤的個人財產,趙某英私自將朱某坤遺留的住房補貼用於購買涉案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屬於侵吞爭搶遺產的行爲,遺產繼承時應減少其繼承房產的份額,故陳某聰應繼承該房屋50%以上的份額,並提交了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說明、個人購房申請書、住房計價表。住房情況說明中記載:涉案房屋系按照軍隊安置離退休人員政策給予朱某坤居住並由其個人承租。朱某坤去世後,按照軍隊的相關政策用朱某坤本人的住房補貼並以經濟適用房價格來購買此房,未曾用到其配偶趙某英的工齡和錢款。
另外依照軍隊以及住建委的相關規定,若軍人已故,可由其配偶來辦理購房手續。
吳某對上述住房情況說明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爲涉案房屋是趙某英個人的合法財產,趙某英不存在意圖私吞遺產的情況,趙某英在朱某坤去世後有權購買涉案房屋,該房屋的產權於朱某坤去世後取得,該房屋登記在趙某英名下,其購買行爲纔將住房補貼轉化爲具體財產,而且單位爲趙某英辦理購房手續也是對其購房行爲的認可。就房屋的分割方式,雙方在庭審中均表示同意按照份額進行分割。
裁判結果
趙某英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吳某、陳某聰繼承所有,其中吳某佔四分之三所有權份額,陳某聰佔四分之一所有權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趙某英系朱某坤的配偶,根據有關政策,朱某坤去世後,趙某英作爲朱某坤的遺孀,有權辦理購房手續購買涉案房屋,實際上趙某英也使用了朱某坤生前所遺留的住房補貼購買了涉案房屋,登記在趙某英名下,該房應屬於趙某英與朱某坤的夫妻共同財產。朱某坤去世後未留有遺囑,故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額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趙某英、陳某聰各繼承50%的所有權份額。
現趙某英已去世,其留有遺囑將其在涉案房屋的份額全部遺贈給吳某,吳某亦已表示接受遺贈。透過錄像及心理健康測試報告,可以認定該遺囑系趙某英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陳某聰對遺囑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反證,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陳某聰辯證趙某英侵吞遺產,應予以少分,未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採信。故吳某在涉案房屋中佔四分之三份額,陳某聰在涉案房屋中佔四分之一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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