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怎樣立房產遺囑纔有效?
一、在我國怎樣立房產遺囑纔有效?
只要是立遺囑,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是有效的遺囑,其有效條件通常如下:
一是立遺囑的人必須要具備相應的遺囑能力,也就是說只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才有資格立下自己的遺囑;
二是所立下的遺囑必須是立遺囑的人自己最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因爲受到脅迫或者是欺騙而立下或者是僞造的遺囑;如果遺囑被篡改,則篡改的內容也是無效的;
三是遺囑裏邊所涵蓋的內容是要合法的,不能透過立遺囑來處分並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也不能取消或者是減少法定繼承人中已經缺乏了勞動能力還沒有生活的來源的人相對應的繼承權利和份額;
四是立遺囑的形式也是必須要合法的,它合法的方式包括公正、自書、代書或者是透過口頭或錄音的遺囑。公證的遺囑是需要透過公證機關來辦理的,而自書的遺囑是要由立遺囑的人親筆書寫下來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房屋繼承遺囑的格式
1、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託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託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型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爲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爲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爲)
4、本人財產的說明;(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繼承與一般財產的繼承不同,畢竟房屋屬於不動產中的一種。一般在繼承的時候除了繼承人要實際佔有房屋之外,還需要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否則的話之後就不能對房屋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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