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有一個月的冷靜期嗎
一、離婚手續有一個月的冷靜期嗎
不一定,具體要看夫妻選擇哪種方式離婚。
1、協議離婚
離婚必須要過30天的冷靜期。
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於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該婚姻依舊是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依舊是夫妻。
離婚冷靜期過後30天內都可以領取離婚證,超過時間視爲撤銷離婚。
2、訴訟離婚
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民政部門辦理的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不受此限制。如果說遭遇到家暴、遺棄等嚴重損害配偶權利的情形,另一方當事人都可以透過訴訟離婚來解決。訴訟離婚是沒有離婚冷靜期的。
二、離婚冷靜期三十天如何算
冷靜期就是從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後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撤回離婚申請。
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說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透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說明還要再冷靜反思。
三、協議離婚流程如何走
1、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覈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採取協議或者訴訟中的任何一種途徑均可以達到離婚的目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方式,如果選擇協議離婚,並辦理的離婚手續的,就沒有必要去法院訴訟離婚,反之亦然。證明離婚的有效憑證包括離婚證、法院生效文書(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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