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查夫妻共同財產?
(一)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
(1)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餘額;
(2)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爲賠償之訴。爲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餘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爲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收集途徑: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有的時候,可能只知道銀行賬號,但是不知道在哪個銀行及具體的儲蓄所開立的。此時,可根據銀行賬號向各銀行的客服諮詢熱線查詢。有聰明的人,還能猜到對方的銀行密碼,那麼在電話中就能查詢到對方的銀行存款餘額。可根據這些資訊,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及明確要保全的金額。
(二)工資報酬查詢取證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工資報酬並不能直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最主要的原因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現有財產爲基礎。因此,查詢對方的工資報酬往往是作爲對方應承擔的撫養費的一個衡量標準。
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入資訊時,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現在大多數的單位都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銀行工資帳戶內的資金往往會比單位對外出具的工資證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對方單位出具工資收人證明外,還應要求提供發放工資的銀行賬號;
(2)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查詢工資收人時,可一併要求提供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
(3)對方的辭職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與一般意義上的工資所得不同,與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係,屬子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正常情況下,可以請律師去調查,律師開具律師事務所的調查介紹信至單位查詢時,能夠得到對方的工資收人證明,但對於銀行工資賬號、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則會要求法院調取。所以,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人情況時,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取。有的時候,對方可能在短時間內變換了幾個不同的單位,則需要到這些單位一一調取。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往往在婚後共同產生的工資、房產、獎金等中進行統計,雙方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保持記錄財產的習慣,以備用時之需。對於進行財產分割的夫妻雙方,應當理性處理分割問題,儘量減少雙方的正面爭執,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後果,謹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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