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能辦理離婚的方式是什麼?
精神病人能夠辦理離婚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訴訟離婚依法做出判決,但是不能夠透過協商形式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首先,精神病人是不能夠辦理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又稱爲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係而雙方達成合意而解除。協議離婚要求夫妻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騙、脅迫等情形,所達成的離婚協議纔能有效,才能辦理協議離婚的手續。如果一方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應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缺乏達成有效離婚協議的要件,故此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不允許精神病人辦理協議離婚其實是對精神病人利益的保護,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達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次,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精神病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的行爲,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這麼做主要是解決精神病人的代理人與離婚案的被告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爲了個人利益,既不起訴離婚,也不履行夫妻撫養義務等問題。從適用條件上看,該條只針對已經完全喪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爲);從法律程序上看,其它有監護資格的人必須先起動一個變更監護關係的特別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訴離婚。
再則,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動到法院起訴與精神病人離婚,在其利益與精神病人相沖突的情況下,法院應主動爲精神病人指定其它監護人作爲其訴訟代理人。
法定監護人應從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它近親屬中指定。如果其它關係密切的親屬、朋友經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也可以做爲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法院在確定訴訟代理人時,應從保護精神病人的利益出發,可以徵求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意見,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指定監護人作爲其訴訟代理人。
最後,與精神病人的離婚是否能離成,取決於患者的精神病能否被冶愈。不論精神病患於何時,也不論另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情,只要確定是經冶不愈(婚前隱瞞病情的情形)或久冶不愈(一方婚前知情或是婚後得病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不成的,應判決離婚。證明精神病人的疾病存在以上情形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方即精神病人配偶來承擔。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對於婚姻關係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但是精神病患者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爲負責,爲了保護此類人羣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因此不得采取協議離婚形式,而必須透過訴訟,讓法院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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