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徵得配偶同意放棄財產繼承可以嗎?
一、未徵得配偶同意放棄財產繼承可以嗎?
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不構成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繼承權是一種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夫妻雙方互爲法定繼承人,但對於夫妻各自的父母,只有各自具有繼承權。所以,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並不侵犯配偶的財產權。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爲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爲屬於陳某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徵得配偶同意。並且,該放棄行爲不影響原夫妻關係另一方履行對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沒有侵犯合法權益。
遺產未分割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並不需他人同意;以及一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爲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方爲無效。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從時間順序上看,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並不是馬上取得繼承財產的物權,而是指繼承程序的開始,此時,能繼承的遺產份額還處於未定狀態,即不是繼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繼承人未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此部分遺產份額才能轉移成爲繼承人的財產,繼而配偶纔對繼承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因此,在繼承人作出是否放棄繼承權時,遺產份額根本就還沒有轉化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可能會損害到配偶的利益。
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爲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後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於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後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後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於離婚時分割的範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於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爲共同財產分割。
雖然繼承人的放棄行爲,可能會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但繼承權的放棄是隻涉及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的處分是自由的,所以放棄繼承只要在法定的範圍內作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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