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錢還婚前的債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離婚一方的債誰還
夫妻共同債務主是指爲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爲撫養子女、贍養老人以及爲了給家庭成員治病所負的債務。對於這種債務,即使另一方始終不知,也是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得以始終不知爲由而拒絕賠償。
如果這種債務屬於一方未經過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的親朋所負的債務,或者爲滿足私慾揮霍所負的債務,或者爲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而其收入卻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則該種債務爲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在離婚時,應由該方獨自償還,而不能要求另一方償還。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另一方始終不知道的,在離婚時,對於這種債務由一方負擔還是由雙方共同負擔是由債務的性質決定的。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承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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