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男方提出分手彩禮怎麼退?
1、對於只是私自舉辦了訂婚儀式,邀請雙方親友鑑證,但是並未領取結婚證書,沒有做法律程序上的登記手續的新人而言,若出現兩人感情破裂或者因個人問題都導致取消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可以取消訂婚關係,男方有權追討彩禮禮金與物品,女方對前期接收的彩禮與禮金,應當全部退還給到男方家
2、對於雙方領取了結婚證書的新人而言,就是在當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過合法婚姻申請手續的情況,如果因爲婚姻宣告失敗,要取消夫妻存續關係的情況下,男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的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禮金與部分的彩禮禮品,女方根據實際情況,如實退還
3、如果在訂婚後有發現男女其中一方存在騙婚情況,對彼此之間存在嚴重的隱瞞與欺騙情況下,男方有權收回前期贈送的彩禮與禮金,若女方拒絕,可走法律途徑來維護個人的權益,對於違法並且不願意配合的對象而言,人民法院會合理宣判,給到付出方最公平最合理的處理方案
二、彩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並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5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在我國的傳統習俗中在結婚時男方也是會給予女方一定的彩禮,同時在婚姻法中沒有對彩禮有明確的規定,那麼男方是否給予彩禮也是出於雙方自願平等的情況下,同時也是不能強迫對方支付彩禮費用的,當發生了以上規定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索要會彩禮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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