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糾紛怎麼處理
一、婚禮後女方悔婚男方索還彩禮,是否能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援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援返還彩禮。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二、彩禮糾紛怎麼處理
司法實踐中,涉及彩禮糾紛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
6、對於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三、彩禮還是贈與怎麼區分
根據上海高院關於適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中對彩禮的規定,“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爲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爲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於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爲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爲不得已而給付的。
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爲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婚前附條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爲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即使贈與的財產性利益已經交付給對方,贈與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還。但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恰恰相反,一旦財產性權益已經交付便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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