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婚時房產怎麼分割?
一、男女雙方離婚時房產怎麼分割?
1、男女雙方離婚時房產可以由男女雙方協商後分割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結婚前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也有可能可以分割
(1)如果一方當事人結婚前購房時出了全部的錢,取得房產證,離婚時房產則屬於出資購買一-方;
(2)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3)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方的除外;
(4)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方在婚前承租的、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房改房離婚時可以作爲財產分割嗎?
1、《婚姻法》目前已經失效,可以結合以下現行最新司法解釋來分析房改房離婚時是否可以被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九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2、其他關於處置夫妻共同所有房屋需要遵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離婚的時候,需要遵守《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首先協商確定由誰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在確定所有權歸屬之後,另一方一般可以獲得相應金額的房屋補償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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