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
《民法典》中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方法爲:第一,協議分配,按照當事人的意願來分配;
第二,協議不成的,平均分配;
第三,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與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和原因不同。是對違法關係的處理和制裁,婚姻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在之前或之時就存在;離婚是對合法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後。
2、請求權主體不同。離婚的請求權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無權。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除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還可以由利害關係人和有關機關行使。
3、請求權行使的時間不同。離婚請求權只能在雙方當事人生存其間行使,如當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而婚姻無效或撤銷的請求權既可在當事人雙方生存期間行使,也可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死亡後行使(只要沒有超過法定的請求期限)。
4、程序不同。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必須依程序進行。而離婚,一既可依訴訟程序進行,也可依程序進行。在我國,離婚與婚姻的無效和撤銷,兩者均可依訴訟程序進行,離婚和某些“受脅迫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婚姻的撤銷也可依行政程序進行。
5、法律後果不同。在我國,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是對違法婚姻的解除,不產生離婚的法律後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制而是作共同共有財產處理,違法婚姻所生子女應爲,在“婚姻關係”被宣佈無效或撤銷後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說,《民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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