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是否有權處分?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是否有權處分?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有權處分,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一般認定爲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也就是說,若未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手續,特別是對於房產來說,雖然買賣合同仍然有效,但真正權利人可以有權追回。此時,合同雖然有效,但買受人只能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若受讓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物權登記,可以善意取得物權,從而使物權發生變動。
三、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在結婚後,並沒有約定婚後財產互不干涉的,此時在婚後一定會積累共同財產,任何人在處分這些共同財產之前,一定要先與對方進行協商,否則擅自處分的情形是不會產生司法效力的。若是第三人認爲夫妻一方有權處分這些共同財產,此時不得追回已經處分了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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