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處置共有財產應如何分配?
一、夫妻一方處置共有財產應如何分配?
婚後產生大額財產原則上屬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分,僅兩種情況屬個人財產:
一是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轉化而成爲現在財產,且此財產在個人名下;
二是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除此之外所有情況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產生財產在誰名下就屬於誰的財產,如果爲金錢則誰佔有誰獲得財產;
二、夫妻共有財產特徵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爲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權利義務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爲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爲此,《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內容包括:
1、處理權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
2、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該善意第三人。
3、承擔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的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不足時,由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義務所負債務,由共同財產清償;不足時,則由個人財產負連帶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一方處置共有的財產,必須要慎得另一方的同意,而且還要按平分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如果有存在不合法的現象那麼另一方就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對於共有的財產最好還是共同的來進行處置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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