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家庭財產分割辦法是什麼?
一、法律規定家庭財產分割辦法是什麼?
當家庭成員只有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部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始繼承時,也只能繼承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統作爲死者一方的遺產來繼承。但在區分遺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時,也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的界限。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如房屋、存款、衣物、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婚前接受的贈與、遺囑或繼承的財產;婚前各自爲結婚準備的物品;復、轉軍人的復、轉費、醫療費等,在婚後約定爲個人財產的,就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如無事選約定,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透過創作獲得報酬或獎勵物品以及透過接受贈與、遺贈和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於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暫由父母代理。當其父母死亡,對其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的遺產區分開,不能作爲父母的遺產來分割。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家庭共有財產包括哪些特徵?
家庭共有財產具備以下特徵:
1、家庭共有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爲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家庭共有財產只能產生於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
3、家庭共有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家庭共有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家庭會在子女成年後分家,父母和子女分開居住,這樣會涉及到財產分割。作爲父母,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平分,當然也可以透過贈與的方式給子女,只要訂立協議,法律就保護。如果父母一方去世的,留下的遺產應該在法定繼承人之間分配。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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