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過錯方財產怎麼分割
一、離婚時過錯方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時過錯方會少分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爲了體現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爲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四、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有哪些?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實生活中,會有不少要求代爲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纔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過錯方如果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自願少分一部分共有財產,雙方也可以對財產分割的方案進行協商,可作爲無過錯方,自己堅持讓過錯方淨身出戶的這種想法是不會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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