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離婚與財產分割官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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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贏離婚官司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結婚證書、個人身份證,婚前婚姻基礎狀況和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以及離婚原因等證據材料,因爲這些證據材料都對法院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着重要的作用。
2、提供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及時提供證據,防止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
(1)對房屋等重要財產要及時提供該房屋產權證或者是承租使用證。如果對方提供的證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話,要及時調取證據,支援主張。例如章某與楊某離婚案,楊某爲離婚作準備,着手用夫妻共同工齡以優惠價將雙方所居住房屋產權買下,後立刻起訴要求離婚。由於產權證辦理需要一段時間,所以在法院審理期間,楊某向法院提供了該訴爭房的承租使用證,而章某卻因未及時向法庭提供該訴爭房已被買下產權的證據,因而該房被法院認定爲楊某承租的公產房,最後導致在夫妻財產分割上顯失公正,章某的權利沒有及時得到保障。
(2)對夫妻雙方的債權債務,提供借據或者是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例如在某離婚案中,女方主張房屋裝修款是雙方一起從孃家借的,但因拿不出任何相關證據,法院沒有支援其主張。訴訟終結後,女方在清理物品時發現了男方的記事本,其中男方自己記錄着從岳父家借了裝修款。後女方到檢察院申訴,檢察院集中調取了其他一些證人證言,使女方的訴訟主張得到了充分的證據支援。
(3)對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爭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必須及時舉證。
例如,某夫妻結婚兩年後離婚,經調解孩子由男方撫養,雙方對女方應給予撫養費問題爭執不下。分割財產時,男方主張傢俱是自己婚前購買的,並出示原始發票,但出於各種原因,在最終的調解協議中同意將該傢俱作爲女方個人財產算作給孩子的一次性撫養費。幾個月後,女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並勝訴。繼而女方又起訴要求返還撫養費。
法院依據離婚調解書進行了判決,判決男方返還除孩子隨其生活期間女方應給撫養費以外的剩餘部分。這時男方再主張這部分撫養費是他個人財產爲時已晚。因爲他已經在最初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中放棄了對這部分財產的權利。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不要存在其他心理,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對屬於自己的財產堅決主張權利。
3、提供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例如在某離婚案中,當法庭詢問女方有無子女時,女方回答,有一女孩,是收養的。男方對此在庭上未提出任何異議。後法院判決孩子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日後男方出現生活困難時,又重新主張收養這個孩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所規定的條件,收養關係不成立時,再走申訴程序,既浪費了訴訟成本,又使自己受到了損失。
4、提供其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需要準備什麼。這類案件的訴訟這要尊備好自己的相關資料,進行相應的辦理。說明婚姻中的雙方感情破裂,已經無法再在一起生活了。還應對另一方的陋習進行說明。我國法院進行調查後都會予以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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