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姻中的財產製?
婚姻中的財產製。在法律上,對婚姻中夫妻財產的歸屬和使用權進行合理的規定是必需的。這樣不僅能夠保障家庭生活和諧美滿,而且在財產歸屬權明確的前提下,可以確保夫妻雙方充分自主地行使財產權利,防止任一方濫用締約權去損害另一方的權利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債權人的權益)。
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其實,這樣的條文未必見得是完備的,因爲上述條款未包括所有的情況。例如婚前財產的所有權問題,以及婚後所得的分配情況等等,這些情況下的財產怎麼分配未給予說明。另外,上述條款只對所有權進行認定,而沒有確定雙方對財產的利用權能。利用權能的不確定會影響雙方約定財產的實際存在以及使用狀況,所以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其實我們可以選擇的一種更好的方法是:個人特有財產及婚前財產各自管理,共同生活財產由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收益共同(或者約定)享有,約定一方爲管理人,由其代表夫妻雙方對外行使權力,共同承擔後果。並把這種約定,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當然當管理人對外行使處分權時,應徵的另一方的同意方有效。實行這樣的財產管理方法有益處頗多。例如,一般說來,萬一婚姻關係破裂,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夫妻雙方都會在財產問題上爭論不休,不得不求助於法定的財產製,最後的判決都可能違背夫妻雙方的最初意願而進行分割。但如果婚前有了約定,對於離婚時候的財產分割都比較容易。而且因爲約定採用書面形式,有據可查,不僅有利於法官迅速的作出正確判斷;而且能夠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另外,採用婚前約定的形式使得離婚雙方在財產上劃清界線,避免離婚後的經濟糾葛,有效保證再婚家庭生活的美滿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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