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沒有結婚證財產怎麼分割
一、結婚後沒有結婚證財產怎麼分割
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爲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係一種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爲“同居關係”。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爲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
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
第二,“共同所得”。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爲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該條規定,雖然不是針對同居期間財產分割作出的規定,但是,《物權法》的頒佈實施,使司法實踐中對於同居財產的分割慣例受到了否定。
二、沒領結婚證怎麼離婚
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在現實中有許多人因爲種種原因結婚的時候並未領取結婚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要解決沒離婚證怎麼結婚的問題就要區別來對待。那麼,這種情況下離婚沒有結婚證怎麼辦?
(一)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此時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二)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
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我國法律是以時間爲界,來解決沒結婚證怎麼離婚的問題。
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雙方可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手續,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或是不願補辦的,則是同居關係,無需透過民政部門或者法院解除關係,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有爭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通常我們說男女沒有結婚證,一般都是指雙方並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結婚證,也就是說此時雙方的關係並非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關係,而只能按照同居關係對待處理。而之後解除同居關係,涉及到財產分割處理的時候,就會按照一般共有財產來處理。也就是說實際分割的時候,通常是均等的來分割,通俗一點就是一方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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