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過世財產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一、夫妻一方過世財產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1)對已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夫妻關係的男女,不能再以配偶的身份繼承死亡一方的遺產;
(2)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男女,他們仍存在着合法的婚姻關係,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有權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
(3)對正在辦理還沒有辦完離婚手續的男女,由於他們的婚姻關係沒有依法解除,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仍有權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
二、存款怎樣繼承
1、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爲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的地方可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果對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應先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2、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爲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果其法定繼承人在國內,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以證明存款人確定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的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和支付手續。
3、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的銀行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具體的協定辦理。
4、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所在國使領管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果是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管認證後,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證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同我國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住在國外的繼承人在我國銀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5、存款人死亡後,無法確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證明,暫按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全民所有制啓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羣衆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歸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由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一方過世之後那麼是可以進行財產繼承的,但是一般都是除夫妻之間的夫同財產除外,只有自己個人的財產才能進行繼承,所以,在一方過世之後一定要認定要哪些是共同的財產,那些是屬於個人的,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繼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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