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之房屋過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之房屋過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人身份證原件、離婚證;
3、離婚協議或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戶)平面圖兩份;
5、買房時的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
6、有的還要法院出個執行函。
共同去該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證更名,並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二、離婚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後要求分割的。
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於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於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後購買一處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對房產分割,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離婚後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房產後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房產後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假如在一開始的時候選錯了結婚對象,很多事情不是隻要離婚就能像自己想的那樣一切都正式結束的,都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還因爲財產分割的事情進入到無窮無盡的糾纏當中,類似於這種情形已經屢見不鮮了,過戶房屋的時候要有房產分割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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