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一、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那麼離婚怎樣分割財產?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爲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一方反悔怎麼辦
(1)後悔協議離婚時約定的條件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起透過訴訟重新分割。
情況一: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後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後,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情況二:未離婚,對以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協議後悔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情況三:離婚後,對損害賠償後悔
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情況四:離婚後,對子女撫養問題後悔
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2)後悔離婚
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具體情況和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當事人一方想夫妻重歸於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都是允許夫妻先就共有財產協商處理的,而在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時候,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作出判決。當然,法官在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處理的時候,就需要遵循上述幾方面的原則,若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分割的話,其實並不是一定要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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