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效婚姻婚姻自始無效,雙方即沒有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生活財產除個人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以外,其他財產參照共有財產確定權屬。婚姻被認定無效的,相當於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關係,財產自然也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對於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於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
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並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係而言的,但對於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二、解除同居關係財產怎麼分割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這裏需要明確的是按共有財產處理的僅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資配置的財產,也就是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無法分清權屬的一般認定爲共同財產。
3、適用婚姻法《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
綜上所述,婚姻無效那麼雙方就不存在我國法定的婚姻關係,如果解除同居關係那麼期間的用於共同生活的財產會按照共同財產來處理,所以這部分財產是可以用來分割的,但是法院在具體處理的時候都有各自不同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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