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買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購買的房產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房產的認定標準是:
1、婚後夫妻全款或者貸款購買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全部出資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結婚後在房產證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那麼房產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還貸的,那麼在所還的貸款本金及本金對應的增值部分的還貸,這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一方父母出全款,購買的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視爲對自己子女一方個人的單獨贈予,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房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由此可見,婚前購買的房產都是按照個人財產處理的,但是,結婚以後自願加上另一半名字的,房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子有貸款,想要變更名字,得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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