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一、合法婚姻的存在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
應當明確,民法典是保護的是合法婚姻,精神損害賠償是對婚姻中無過錯方的一種保護手段,一種經濟補償,同時是對過錯方的一種懲罰措施,一種經濟制裁。因此,合法婚姻的存在是提出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合法婚姻是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的婚姻。根據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的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以及其它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關係或者非法同居關係都不屬於民法典上的合法婚姻,其雙方當事人無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二、存在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離婚時,如遇一下清醒,對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無過錯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實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
1、無過錯方作爲原告基於民法典46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爲被告離婚的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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