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取保候審是否可以
一、污染環境罪取保候審是否可以
涉嫌污染環境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是否能取保候審。關鍵還是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以下幾類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通俗點概括,就是關久了的、犯罪不嚴重的、身體狀況差的。當然,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綜上可知,若涉嫌污染環境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那麼就有可能獲得取保候審批准。當然,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犯罪,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要求,是不得取保。
二、哪些屬於污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七)致使疏散、轉移羣衆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三)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環境污染犯罪的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情況以及污染物種類、污染方式、資金流向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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