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事故定級的內容是什麼?
環境污染事故定級是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定的,遵守了現實社會的具體條件、現象。環境污染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影響人們的生活環境。對於此,相關的行政部門審查也會非常的嚴格,需要嚴格按照規定來進行操作,不能違反規定
污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爲,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其中包括: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爲,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其中包括: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國家環境保護局1987年9月10日發佈的《報告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暫行規定》,按照危害程度,將環境污染事故分爲一般環境污染事故、較大環境污染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4種。
環境污染事故等級應主要根據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來劃分,一般分爲四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一)Ⅰ級(特大):
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羣衆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爲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級(重大):
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衆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三)Ⅲ級(較大):
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四)Ⅳ級(一般):
發生3人以下死亡;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劃分不僅僅是看污染的程度和範圍那麼簡單,而更是要看事故所造成的人數具體傷亡情況,還要看是否影響到社會秩序。所以,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是非常嚴格可信的,環境污染事故等級劃分中的危害程度可以根據化驗報告而精準地確定,而緊急程度、發展事態比較難以界定。
環境污染事故定級分爲一定層次的等級,每個層次有不同的表現。政府部門也應該保護環境這樣是有利於保障人民羣衆的權利和利益,使人民有更多的獲得感,提升他們的參與社會建設的熱情。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常有發生,應該小心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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