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污染環境罪判處
一、污染環境罪判處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二、污染環境罪中“其他有害物質”的認定方法
“其他有害物質”是污染環境罪中,除了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之外的第四項污染物。“其他有害物質”作爲一種具有兜底性質的事項,包括的具體污染物難以一一列舉。《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採取“原則性+列舉性”的方式,明確“其他有害物質”的認定方法。
原則性的方法是: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從行爲人的主觀惡性、污染行爲惡劣程度、有害物質危險性毒害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準確認定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
列舉性的有害物質主要有:工業危險廢物以外的其他工業固體廢物;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有害大氣污染物、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有害水污染物;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物質;國務院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公佈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錄中的有關物質等。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提到的“未經處理的生活垃圾”,被列入了“其他有害物質”。
-
污染環境罪可以辦取保嗎
一、涉嫌污染環境罪可以辦取保嗎涉嫌污染環境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是否能取保候審。關鍵還是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以下幾類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
-
污染環境罪法條原文內容有哪些
環境保護成爲社會普遍關心的話題,不僅在刑法專門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法條,並且還有一系列的環境法研究,都顯示了對環境的保護力度,尤其是對企業的污染責任的認定,刑法條文中規定的十分明確,下文就介紹一下污染環境罪法條原文和相應的司法解釋。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
-
上海市垃圾分類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溼垃圾、幹垃圾。上海先後出臺《上海市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減量辦法》《關於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的實施方案》《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建設行動計劃(2018-2020年)》等檔案,增強垃圾綜合治理實效,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
-
法院判決污染環境罪怎麼判
一、法院判決污染環境罪怎麼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