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2條規定,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二、申請進口廢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進口廢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並具有利用進口廢物的能力和相應的污染防治設備;
2、申請進口的廢物已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申請進口廢物的單位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進口廢物申請書》;
(2)《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書》或者《進口廢物作原料利用環境風險報告表》。受理進口廢物申請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所謂“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指行爲人未經有關部門許可超越自身職權,獨立決定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爲。未經許可主要是指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或者已符合申請進口廢物的條件,沒有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的情形;僞造、變造國家環境保護局《進口廢物批准書》的情形;逾期未向國家環境保護局補辦進口廢物經營審批手續,並繼續從事進口廢物經營活動的情形。具備了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這一前提條件,行爲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爲才告成立,否則行爲人以合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才構成犯罪。另外,行爲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是用作原料,即用於從事進口廢物加工利用或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經營,爲從事廢物加工利用的單位提供固體廢物。總之,其用途應限於用作原料,對於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爲名,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於他途或是以此牟利,進行倒買倒賣的,則不構成本罪。
國家對於固體廢物的進口,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根據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數量來進行認定,但後期如果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惡劣後果的,所認定的量刑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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