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概念是什麼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概念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對犯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爲的個人或組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制裁措施。環境行政處罰具有如下主要特徵: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注意的是,這些行政主體只能實施環境法律規範規定的屬於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否則就是違法。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又如《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如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門的處罰權,則主體不合法,屬違法行政。若擁有環境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法規的授權規定,授權或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權,則這些被授權的組織或被委託的組織也必須在法定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權,否則其處罰無效。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環境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行爲而導致污染、破壞環境或破壞了正常環境管理秩序的單位和個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爲。也就是說,只有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爲,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也只有環境法律規範規定必須或可以處罰的行爲纔可以處罰,法無明文不處罰。
二、環境行政處罰原則有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
2、過罰相當原則。
3、責任自負原則責任。
自負原則要求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親自承擔實施環境違法行爲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能由他人代爲承擔。它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能追究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罰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罰原則。
它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爲人的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爲,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5、法律救濟原則。
法律救濟原則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在對環境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環境行政相對人有獲得救濟的權利,否則不得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法律救濟原則是保障環境行政處罰公正進行的有效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相對人對於環境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環境行政複議或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環境行政主體違法給予環境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6、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環境保護現在是全球都非常關注的問題,所以,近些年來國家也加重了對於環境保護方面的一些監管政策,企業以污染環境爲代價去發展經濟的話,是要付出沉重代價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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