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1、立案。
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2、調查取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主體在調查或者依法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環境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環境執法人員應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3、審查調查結果。
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由環境行政主體負責人審查批准。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決定作出之前應依法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部門必須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③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④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最後,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二、環境行政處罰程序的類型是什麼?
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其中決定程序又可分爲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違法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步驟、過程和方式的總稱。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的過程。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出現破壞環境的行爲,肯定是需要對行爲人進行一定的處罰,至於怎麼樣處罰是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的。當然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必須要按照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否則存在執法違規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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