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案的一般程序具體如下:
1、立案
環境管理股、監察大隊、自然生態保護股、審批股等(以下簡稱職能部門)發現違法案件,應當場取證,在2日內填寫立案呈批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內初審並提出意見,報分管局長、局長。
分管局長、局長在3日內批准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
職能部門派出調查人員(不少於2人)進行調查取證,應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調查要製作筆錄,詢問應個別進行。
需要監測的,要製作監測結果報告,並由監測單位蓋章和監測人員簽名。
3、審議
經調查後確定不需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職能部門要填寫《撤消立案審批表》交法制股,經分管局長簽署意見後歸檔。
對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職能部門提出初步處罰意見,法制股對案件違法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審批。
作出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局領導班子討論決定。
4、聽取申辯與聽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3日前,職能部門的調查人員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以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製作“申辯筆錄”。
對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的,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其申請須在被告知3日內提出。
聽證按《行政處罰法》和《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聽證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職能部門的調查人員參加。
5、簽發
法制股根據審議、申辯與聽證結果,責成監察大隊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局長簽發。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
6、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由監察大隊送達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送達具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拒收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將處罰決定書留置受送達人住所或收發部門,即視爲送達。
7、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從《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的,由職能部門告知法制股,經局長同意後由監察大隊負責承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事宜。
8、歸檔
案件終結,由執行處罰的監察大隊及時寫出結案報告。
案件辦結後,辦案人員應交協案過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歸檔。
立卷歸檔的總原則是“誰辦案、誰立卷”“一案一卷”。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將辦案過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齊全、排列有序、裝訂整齊、便於查閱的原則立卷歸檔。
案件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二、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必須遵循下列步驟
1.表明身份。即執法人員應出示環境監理執法證,佩戴環境監理證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執法主體。
2.說明理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環境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或罰款數額、違法行爲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環境行政機關的名稱以及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寫完畢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交付當事人。
6.備案。由有關環境行政執法人員上交處罰決定書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屬機關就處罰基本事項進行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單位、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種類或罰款數額、處罰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執法人員的姓名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處理環境污染案件的時候,首先需要確定自己是否有案件的管轄權,若有則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選擇一般程序或者是簡易程序來處理環境污染案件,選擇後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處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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