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行政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環境保護法》行政訴訟期限是多久?
1、環境行政訴訟期限是三年,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2、環境訴訟時效,是指環境民事案件和環境行政案件中的權利人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權益的法定期限,權利人在這段期限內有權請求法院保護,無正當理由超過時效的訴訟請求,法院將不予保護。《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既是爲了促使當事人及時實現其權利,也是爲了便於法院及時蒐集證據,查清事實,及時解決環境爭議。在中國目前環境訴訟時效主要有民事和行政之分。
(1)環境民事訴訟時效適用於環境污染損害糾紛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對加害人提起的賠償訴訟,其訴訟時效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但超過20年的,不得再起訴。
(2)環境行政訴訟時效則適用於環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對人不服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如罰款等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其訴訟時效爲三個月,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作出時起計算。
至於環境刑事訴訟時效,即追究環境犯罪的法定期限,則因各種具體的環境犯罪而不盡一致,確定時效的原則集中體現在《刑法》關於時效的規定中。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特點
(1)環境行政訴訟是以行政相對人爲原告,以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爲被告的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被告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主體。
(2)環境行政訴訟由環境行政爭議引發。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爭議雙方是環境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爭議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爲。爭議的核心在於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環境行政爭議是啓動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和環境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內容。
(3)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行爲的事實認定以及規範性檔案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4)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廣泛。由於環境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十分廣泛,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範圍也較廣泛,包括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職責的機關。例如,環保、海洋、港務、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道、民航、土地、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
若公民、單位的人身、財產等的權益因爲他人的環境污染行爲而受到侵害,且想以權益受到侵害爲由提出行政訴訟請求,那麼需要在知道自己的去秦怡受到侵害後的三年內向法院提交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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