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境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原則爲哪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也就是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存在與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轉移由對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若是對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事項的存在或不存在,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請求成立,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而鑑於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和實體公正性的考慮,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上都採用舉證倒置原則,我國亦如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在環境污染責任中將此種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予以強化,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適用到環境侵權中,具體是指因果關係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擔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證明責任。在環境污染侵權訴訟中,其因果關係的認定比一般民事侵權案件中的因果關係認定要困難的多,爲了保護環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國家規定在環境污染訴訟中,採取因果關係推定原則,只要加害人不能舉證證明污染事實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損害因果關係成立,加害人依法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
環境污染侵權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是一種責任分配製度,是考慮到環境污染侵權的複雜性和實體公正性而設定的。
綜上所述,舉證倒置原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對於環境污染等許多民事訴訟案件中應用廣泛,對民事侵權案件中合法保障被侵權人合法權益起到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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