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雙方都有舉證責任。加害者對其行爲沒有產生污染或破壞以及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受害者對損害行爲、損害的事實和二者可能的關聯程度以及損失的大小負舉證責任;其他可能出現的待證事實或主張的舉證責任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平等保護、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出發,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例如,隨着我國工農業發展以及城市化建設的不斷拓展,農村的環境侵權案件,多爲因工農業生產所帶來的大氣污染或水污染而導致農民、漁民和牧民的種植業、養殖業和生活損害,且大多爲財產權益的損害。
近現代早期,不存在專門適用於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理論,關於民事舉證責任分配主流學說是法律要件分類說,其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也運用最廣,包括我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都採用該理論。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依照法律要件分類說,原告需證明的要件事實有三:加害人的加害行爲、有損害結果、加害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對於“加害行爲”與“損害結果”兩項,其構成要件在含義上容易理解,實踐中也易於操作,沒有有太多的爭論。因此,加害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證明就成爲決定環境侵權訴訟是否成立的最重要的爭點。無過錯責任確立的目的是爲了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然而如果因果關係無法判定,無過錯責任就將被束之高閣。
因果關係證明責任的分配,可以分爲兩個步驟:首先是將因果關係作爲一個整體,將其在原告和被告之間進行分配。其次是從證明對象入手,將因果關係本身進行分解,然後在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
因此環境民事訴訟它不同於普通的民事訴訟,普通的民事訴訟當中一般主張誰主張誰舉證,但是環境的民事訴訟中,它涉及到的是一個比較大的環境問題,所以她也要舉證自己是否對這邊環境構成了具體的污染,而原告方也要舉證的確是因爲加害方,他自己對環境進行了污染,造成了具體的損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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