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環境行政處罰重大案件標準是什麼
一、安徽環境行政處罰重大案件標準是什麼
安徽環境行政處罰重大案件標準是造成的後果非常嚴重,或者是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的利益。
第一,一般行政處罰。《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一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條件,如要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爲進行初步審查,並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予以立案。
第二,按日連續處罰。在符合一般行政處罰並實施罰款的基礎上,排污者出現以下幾種排放污染物的情形: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
第三,再次重新處罰,“再次複查時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爲已經改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之後的檢查中又發現排污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重新作出處罰決定,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週期重新起算。按日連續處罰次數不受限制”。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
二、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標準是什麼?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5、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爲的;
6、致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7、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都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轉移羣衆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4、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環境行政處罰重大案件的標準是造成的後果非常的嚴重,是否屬於重大案件,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比如說如果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進行放置有色性的一些廢物或者是有害物品的情況,那麼就是屬於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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