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環境污染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以存在污染環境並造成損害爲承擔責任的基礎。因此,環境污染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即有污染環境的行爲,有損害事實,以及污染環境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1、有污染環境的行爲。污染環境的行爲,通常以作爲的方式表現出來,比如侵權行爲人基於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向自然環境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並造成環境被污染的後果。但有害物質在自然環境中開始傳播或有傳播的危險時,侵權行爲人若能採取措施而不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此時污染環境的行爲又是以不作爲的方式表現出來的。需要注意的是,違反國家的法定標準排放有害物質,固然構成污染環境的行爲,但污染環境的行爲並不以違反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爲前提。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只是環保部門決定排污單位是否需要繳納超標排污費和進行環境管理的依據,而不是確定排污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界限。
2、損害事實。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其中,人身損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被侵害造成的致傷、致殘或死亡。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有時具有潛 伏性的特徵,其損害有時要經過很長的時間纔會被發現,比如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體功能減退等。這種潛在的損害被發現後,也應當作爲環境污染致害的損害事實。受害人在訴訟時未發現潛在的損害,在案件審理終結後才發現的,可以就潛在的損害另行起訴。此外,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時,受害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財產損害的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全部賠償。
3、污染環境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環境污染具有複雜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會造成不同的損害,而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發展的產物,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另一方面,環境污染致人損害並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於人身或財產造成的,而往往要透過一系列中間環節的作用。因此,污染環境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證明相當困難。在訴訟中,受害人只要證明污染環境的行爲以及損害事實的存在,就應當推定因果關係的成立;此時,由侵權行爲人承擔證明污染環境的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二、環境污染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爲了保證人類對環境的永續利用,必須對人類向環境排放、傾倒、處置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物的行爲有所限制,即向環境中排放、傾倒、處置廢物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如果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向環境中排放、傾倒、處置廢物,這些超標準廢物就有可能污染環境,進而造成環境污染事故。違反國家規定,向環境中大量排放、傾倒、處置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必須予以懲治。依照刑法規定,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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