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罪單位犯罪?
一、什麼是污染環境罪 單位犯罪?
環境犯罪與其它犯罪相比,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均是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監管活動的單位,如不適當的建設水利工程、過量抽取地下水及液體資源、破壞性採掘、或在工業生產或其他活動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噪聲、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振動、電磁波輻射等使得各種環境組成部分質量惡化,嚴重影響人類生命安全、身體健康,或影響其他生物的生存以至生態系統惡性循環,致使生態系統遭受嚴重破壞。
單位環境犯罪可以定義爲: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故意或過失地不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或者無過失地超標準排放各種廢棄物,造成嚴重損害後果或有造成嚴重損害危險的以及抗拒環保行政監督,情節嚴重的行爲。
二、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罪 單位犯罪?
我國刑法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規定了單位犯罪,且爲“雙罰制”。將單位作爲過失犯罪的主體加以規定,在我國刑法中還有一些。在現代風險社會,作這樣的規定十分有必要,因爲在大多數情況下,排污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是這些生產、經營型單位爲追求經濟效益,偷排偷放、忽略污染治理所造成的,處罰單位符合罪責自負的原則要求。世界上其他國家例如美國、德國、法國等國的刑法也有法人過失犯罪的規定。但是我國單位作爲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有幾個問題需要解決。
實踐中,不少環境污染犯罪是由單位實施的,此類行爲往往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對於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不單獨規定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適用與個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污染環境罪單位犯罪作爲污染環境罪中的一個特殊羣體,他佔據了環境污染的絕大部分。正是由於單位環境污染超標排放廢棄物,造成嚴重的損失後果,刑法對單位污染環境罪也採取了非常有必要的處罰,以此來約束和減少環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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