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和解除合同的區別
1、離開單位的形式不同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爲,是指用人單位由於一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解除合同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一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2、情況不同
辭退一般是指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解除合同的方式可分爲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享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
3、類型不同
辭退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解除合同就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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