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一、合同違約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1、違約金與定金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違約金與定金不能並用,二者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主張。雖然合同體現的是意思自治,但是違約金也不能超過一定的界限,一般是不能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如果超過的話就會顯示公平,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2、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
這存在三種情況:1、違約金<損失,這個情況下可以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2、違約金>損失(過分高於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適當減少;3、違約金>損失(高於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由此可以看出兩者也是可以選擇適用的,但是主張損害賠償時當事人的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不然損害賠償很難計算。
3、定金與違約金
二者在性質上並不矛盾,在功能上互補,一個是懲罰性的,一個是補償性的。因此可以並用不悖,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爲二者並用的記過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總額。
4、違約金、賠償金與定金並存
三者同時出現要分兩步走:(1)比較違約金與損失的大小,以確定違約金的適用數額;(2)違約金確定後,比較定金數額,從中選出一個有利於非違約方的方案。
二、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定是怎麼樣的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而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條文中的“損失”解釋爲包含“財產損害”與“精神損害”,從而爲追究違約者的精神損害賠償違約責任提供法律依據。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是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追究違約方的違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三、合同違約的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爲兩大類:第一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類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爲,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其中,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如果合同未對履行期限作出規定,那麼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的,則構成了履行遲延。所謂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是指合同債務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及其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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