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傳統合同法理論對股權轉讓合同所附加生效條件提出了一些限制要求,凡是違反這些限制性要求的內容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股權轉讓合同的自身特點也對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提出了一些更爲嚴格的限制。
例如股權轉讓方不得將要求受讓方同意放棄部分股權權能作爲合同的生效條件。因爲股東權的概括轉讓原則決定了股東權利轉讓的效果與一般財產(包括物權或者債權)的轉讓效果稍有不同。
首先要堅持合法原則。約定的生效條件內容如果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的一律無效。
對於這點,司法實踐當中基本不存在的操作上的困難。其次,在合法前提下要堅持邏輯合理原則。實踐當中,有的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約定了一些生效條件。雖然這些生效條件本身的內容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由於其實際操作上存在邏輯矛盾而可能被認定無效。
股權轉讓合同所約定的生效條件認定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問題,其往往還會涉及到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規定。因此,對股權轉讓合同所附加的生效條件不能籠統進行立法或者作概括的規定,應有法院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並結合具體案件來加以區分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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