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議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雙方協議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雙方協議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與集體合同的簽訂程序有某些相似的地方。即:
(1)一方提議,向對方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的理由;
(2)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3)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透過;
(4)報登記機關備案。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建議或答覆,應在集體合同規定或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
所謂集體合同的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在集體合同沒有履行或雖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集體合同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依照
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序,對原合同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爲。
第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一般說來。集體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是允許變更或解除的。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目的是爲了使企業與工會及其所代表的全體職工之間的合同關係更能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必須以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爲前提。
第二,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當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集體合同中有關生產經營計劃的條款就應作相應的變更。
第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訂立集體合同的重要依據之一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當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後,繼續執行原合同中與修改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條款,其行爲已具有違法性。集體合同必須做相應的調整。
第四,企業破產、停產、轉產,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企業破產、停產、轉產這一法律事實,說明當事人一方已經失去了全面履行集體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五,由於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無法抗拒的某種外部力量,包括諸如地震、風災、旱災、雷擊等自然界發生的突變現象等自然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對於不可抗力事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災害程度決定集體合同是否履行或推遲履行。
第六,由於當事人一方違約,使集體合同履行成爲不必要時,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認爲全部或部分履行集體合同成爲不必要,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纔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七,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工會撤銷或解散,集體合同隨之解除。如果工會撤銷或解散後又與其他工會合並,那麼,集體合同中規定的原工會的義務應由合併後的工會承擔。
集體合同解除是需要一定的程序要求的,與普通的平等主體訂立的合同解除不同,通常的合同解除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既可以解除,但是集體合同涉及很多人,所以需要經過嚴厲的程序之後纔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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